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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2024-05-13
****分局
主动公开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县定塘连接线至G527公路工程 | 浙象环许〔2024〕25号 | 2024.****.11 |
联系单位:****行政审批科 公告期为2024年05月13日至2024年05月22日(7日)。
联系电话:0574-****7210
通讯地址:****服务中心生态窗口(**县石浦镇凤栖路138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